法規/命令事項 .........................................................................................

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勤務指導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發文

八十八消署護字弟八八G○○七二號函

壹、目的:為提昇緊急救護品質,完成到院前緊急救護任務,確保緊急傷病患之生命與健康。

貳、效益:統一作法、建立專業、統籌運用各機關、單位醫療救護資源、人力、車輛及裝備,以發揮整體救護功能。

參、緊急救護急救原則:

  一、維護環境及個人安全與感染控制。

二、評估中樞神經系統功能。

三、維護脊椎之完整性。

四、維護呼吸道及呼吸。

五、抽吸或給氧。

六、評估及維護心臟血管功能或止血包紮固定。

七、露身檢查及詢問病史。

八、生命象徵之監測。

九、其他依狀況許可範圍實施必要急救處置。

  十、選擇適當後送責任醫院。

肆、勤務要領:

一、服務態度:

(一)勇敢、鎮靜、機警、隨機應變。

(二)技術純熟,動作敏捷。

(三)態度和藹,解說清楚。

二、勤務前之準備:

 (一)依照「救護車檢查紀錄表」、「救護車隨車裝備檢查表」每日實施各項檢查保養及記錄與耗材之補充。

(二)加強EMT2之培訓與複訓,強化救護技能與知識。

(三)地勢、交通、醫療機構等相關資料之調查。

三、出勤時之檢查:

  (一)服裝儀容之整飾。

(二)應勤用具之檢查。

(三)勤前教育提示。

四、出勤中之作為:

  (一)依派遣員之指示前往事故現場。

(二)視需要開啟警報器、警示燈。

(三)交通安全之確保。

(四)無線電出勤之報告。

五、現場之作業:

(一)停車位置之選定。

(二)急救現場之評估。

(三)感染之控制。

(四)救護裝備器材之取用。

(五)傷病患之評估。

(六)緊急急救技術之處置。

(七)暴力傾向傷病患安全戒護之協助與自身安全維護。

(八)特殊意外事故請求支援及現場評估處置與報告。

(九)拒絕送醫者之簽證確認。

  六、送醫途中之處置:

(一)傷病患病情評估回報與責任醫院橫向之連繫。

(二)傷病患送醫途中之照護。

(三)隨行家屬、親友之安撫與指導協助。

(四)隨車家屬、親友與傷病患車內之安全維護。

  七、抵達醫院之處置:

 (一)傷病患之交接,病情評估與急救處置之說明。

 (二)救護紀錄表之填寫並送交醫護人員之確認。

 (三)急救器材之交換與回收。

 (四)處理總結之續報。

  八、返隊之作為:

 (一)返隊時取消警示燈及警報器之使用。

 (二)返隊後有關案情之結報。

 (三)車輛器材之清潔消毒及除污與耗材之補充。

 (四)車輛性能之檢查與油料補充。

 (五)通訊器材歸位。

 (六)工作紀錄簿之記錄與救護紀錄表之送閱。

伍、應行作為及考核事項:

 一、緊急傷病患服務慰問卡之寄送。

 二、緊急救護紀錄統計表每半個月之彙報。

 三、專責救護隊之設置。

 四、救護項目、救護作業程序與救護紀錄表每月之檢討分析。

 五、地勢、交通、醫療機構等資料之建立與更新。

 六、緊急救護支援協定之訂定。

 七、各主管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狀況。

 八、鳳凰志工訓練人數與規劃協勤狀況。

  九、救護技術員複訓及初訓辦理情形。

  十、救護車及裝載物品之除污與消毒。

 十一、各分隊每月消耗性救護器材使用量之統計情形。

 十二、緊急救護勤業務之督考。

 十三、協調責任醫院協助評核救護技術員救護處置作業並通報消防局辦理獎懲。

 十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員是否經過訓練並領取證照。

 十五、特殊意外災害緊急救護訓練或演習實施計畫每年之執行情形。

陸、本指導要點本署每年實施督考評比,並列入「緊急救護服務品質考核評估」績效。

柒、本指導要點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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